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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7-16 10:23:43    外贸管理科
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外经贸局,各对外贸易经营者:
    商务部根据《对外贸易法》制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并委托湖南省商务厅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根据商务部的委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湖南省商务厅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湖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负责办理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网上填报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湖南贸发信息网(www.tradehn.com)上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图标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分别通过“湖南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入口” 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入口”在网上直接填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样式附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通过“湖南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入口” 填报的登记表登记成功后,请打印该登记表,并牢记密码。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提交备案登记材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向所在市(州)外贸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工商登记在长沙的中央在湘和省级企业可直接向省商务厅贸发处提交:

  1、网上填报后打印好的并签字盖章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市(州)外贸主管部门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予以核对所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和真实,如有错误,应帮助企业在网上更正;并在《登记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核对无误”,经办人签名。为方便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属地原则,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委托当地市(州)外贸主管部门到省商务厅集中办理。
  三、湖南省商务厅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五、《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的程序,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湖南省商务厅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七、湖南省商务厅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八、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九、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十、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附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四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 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04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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